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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无数次求证和专家的指点,这个长满松树、槐树以及其它灌木、杂草的土丘,终于露出了真面目:它就是被有关部门列为已于1990年代消失的明代海防遗址——石桥子烟墩。
隐于林间的石桥子烟墩
烟墩位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石桥子村北,当地人称之为烟墩。其前坡是冠岭小区,后坡与府新小学相对,东侧是荣成的一个液化汽站,北侧和西侧分别与青山东路和童心巷相邻。如今烟墩上栽满了松树,长满了槐树、野枣及其他灌木杂草,不仔细踏勘,很难发现。
烟墩突兀于山顶正中,呈圆锥形,有人工堆土夯筑的痕迹。底面直径约有十多米。烟墩的东南侧被开山劈石所破坏,形成了一个九十度的陡坡,坡下是被附近居民开垦的土地,东北、北、西及南侧保存的比较完整,土筑部分大约在五米以上。这里是现在东城区的制高点。站在至少3平方米的墩顶上,举目四望,视野宽阔,西可清楚眺望西城区,烟墩与西城区制高点——海拔129米的青山遥相呼应;东可眺望寻山西部各村,烟墩与已经消失的马山烟墩(现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分校)遥遥相对;南面、北面虽被高楼、树木遮蔽,但透过楼间和树木间隙,仍可还原当年南眺桑沟湾,北观伟德山系的情形。
基于石桥子烟墩特有的军事价值,1950年代,驻荣海军某部曾在此建立哨所,使其继续发挥海防前哨作用。现在墩顶上仍有哨所的部分基础。据介绍,五十年代,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,我国沿海很多地方都利用了旧有的烟墩建立哨所,或者设置雷达等。中苏关系破裂后,部分哨所及设施被迫废弃。
另外,1960-1980年代期间,人们又在烟墩西侧建有水利灌溉及附属设施,现在仍有残存建筑物。
从未离开文保视线的石桥子烟墩
遗憾的是,这座建筑于明代、曾经收入《中国文物地图集》的古军事遗址,却被列为消失文物。据《追寻历史——威海市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巡礼》(威海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编著,青岛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)载:石桥子烟墩因建筑施工需要炸毁,消失时间为1990年。
其实,这座烟墩过去一直未曾离开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者的视线。
《荣成市志》载:1982-1988年5月,荣成市进行第二次文物普查,共查明县境内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5处。普查中所见的18座烟墩大都有迹可寻,如烽顶子、东烟墩等,50年代海军曾于其上建立哨搂,墩顶已被平削。荣成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建《荣成县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录》、《荣成县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》和《荣成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图》的3种档案中,就包括石桥子烟墩。
1980年代开展第二次文物普查时,市文物馆馆长张起明,带领周济平、肖模林对这一烟墩进行了丈量和拍照。其时烟墩上海军哨所建筑大部仍残留,但因附近村民的开山劈石而岌岌可危。他们以村名将其命名为石桥子烟墩,所有数据都列入《荣成县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录》、《荣成县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》和《荣成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图》中。后来收录于《中国文物地图集·山东分册》(中国地图出版社2008年出版,第603页)。在烟台市召开的第二次文物普及工作会议上,荣成县明代墩堡卫寨的普查经验,受到了会议的好评和推广。
1991年,荣成市政府实施东迁石桥子村工程,石桥子烟墩南坡被规划为宿舍区建设用地,为保证烟墩不被破坏,时任市文物馆馆长张起明特地找到城市建设部门,建议对烟墩旧址进行妥善保护。提及此事,已经七十八岁的张老至今仍记忆犹新。
莫让石桥子烟墩成为“永久的痛”
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,是历史文化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纽带。长期以来,文物作为一种文化生态,在提升城市品位、改善城乡环境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,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热点、新亮点,同时它又是不可再生资源,无法用金钱衡量,一旦损坏,无法复原,成为人文历史“永久的痛”。
而荣成的烟墩正面临着这样的“痛”,在原寻山所管辖的烟墩中,毁于1950年代的,仅是如崂山烟墩土城东、西两烟墩等少数;绝大多数毁于1960-1970年代的整地改土和新农村建设,如兵墩等。特别遗憾的是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颁布施行后,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烟墩在建设中消失,如沽里烟墩、俚岛烟墩等。其中除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亟待提高外,文物保护的资金和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力量不足,也制约了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。这些都说明,包括烟墩在内的文物保护是一项艰巨的长期性任务,依然任重道远。
对于没有消失的明代海防遗址--石桥子烟墩,应尽快将其从《威海市消失文物登记表》中删除,按照文物“应保尽保”的要求,将其纳入威海市、荣成市文物保护的范畴,落实相关的保护措施,给予妥善保护。
荣成市文物馆原馆长、副研究馆员张起明认为,如果凝固的历史被打碎了,我们拿什么给后人讲述荣成文化和魅力?!他建议,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,广泛开展文物知识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,使之深入人心,使保护文物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、一种本能。进一步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、新农村建设及旅游开发的关系,强调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,明确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,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,提高对文化遗产的敬畏感和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,找准建设和保护的结合点,让城乡建设和文物保护相得益彰。在技术方面,特别是在城乡的规划设计上,政府应把文物古建筑放在重要的考量范围,保证兴建与保护的平衡。要在城乡建设中设置文物保护的红线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力求做到“四有”(有保护范围、有保护标志、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),履行好文物保护的职责,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设工程,要确保文物的安全、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,更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搞违章建设,努力消除建设、旅游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,实现城乡建设、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的良性互动。
(作者:荣成市政协办公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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