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(暂缺)

出处:广州日报栏目:文博论坛发表日期:2011年6月18日

摘要: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:“国家文物局对于文保单位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态度是一贯的。一方面,我们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、保管所等开…

关键词: 企业资产文博单位文物局经营

近一段时间以来,包括故宫在内的一些文博单位建“会所”进行经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,在昨日国家文物局举行的今年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上,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:“国家文物局对于文保单位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态度是一贯的。一方面,我们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、保管所等 开辟为观众游览场所;另一方面,博物馆和文保单位获得的这些收入,一律视作事业性收入,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,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的分配,须将之用于与 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。”

董保华说,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第4条表示,国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,促进自身发展。但《文物保护法》第24条明确指出:建立博物馆、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,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据新华社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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